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日就15家金融机构——10家证券公司和5家银行——涉嫌在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政府债券拍卖中操纵投标一事举行全体会议。FTC调查员指称,这些公司在韩国国债竞争性投标期间交换投标利率和投标量等敏感信息,构成串通和违反信息共享规定。调查员已提议采取纠正措施、处以罚款并移送刑事机关处理,将相关行为归类为“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罚款计算方法:调查员以约76.2万亿韩元的中标金额为罚款依据,而金融公司则认为罚款应根据实际营业收入计算;采用不同方法可能导致罚款从数千亿韩元到超过15万亿韩元不等。
FTC调查员提议以76.2万亿韩元投标金额作为罚款依据FTC调查员已确定约76.2万亿韩元的国债中标金额,并将其作为罚款计算依据,按照竞争法将该金额视为“相关销售额”。根据FTC在调查报告编制时适用的指南,涉及串通的“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处以相关销售额10.5%至20%的罚款。对76.2万亿韩元适用20%的上限,将产生约15.24万亿韩元的潜在罚款。在总金额中,10家证券公司约占62万亿韩元的相关投标金额,因此金融投资行业估计,如果继续采用投标金额计算方法,证券业的潜在罚款约为9万亿韩元。
金融机构认为,中标金额不能等同于企业销售额。他们主张,投标金额代表为购买债券而支付给政府的资金,而实际收入由之后的利息收入和交易利润构成。FTC调查员则坚持认为,由于涉嫌串通发生在债券购买投标过程中,中标金额和购买金额构成相关销售额的适当依据。
金融业援引2012年的一项先例:在该案中,证券公司就小面额债券串通,罚款是根据手续费和营业收入而非交易总额计算的。这些公司认为,本案也应适用同一标准。FTC认为,2012年案件与当前国债购买投标串通案存在交易结构和违法性质方面的差异,因此两案并不相同。
金融公司对信息交换分类提出异议金融机构之间交换的信息如何分类,仍是一个关键问题。FTC调查员主张,相关通信涉及具体投标利率及其他具有竞争敏感性的信息,而不仅仅是一般市场预测。调查员的立场是,本应在各场拍卖中相互竞争的一级交易商若提前分享投标策略,就会限制正常的价格竞争。
一级交易商(PD)是参与国债发行市场投标并在二级市场充当做市商的金融机构。他们不仅为自有投资组合进行投标,也代表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标。国债价格在二级市场实时形成。
金融业利用这一市场结构,主张应区分信息交换与串通。这些公司解释称,公司间通信属于评估实际需求和利率水平的业务流程,并非共同设定具体中标价格的协议。
宽大处理申请及市场影响接受审查宽大处理申请状态是影响处罚水平的另一个变量。根据自愿报告和宽大处理制度,参与串通的公司如果主动向FTC报告并配合调查,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可获得罚款或刑事移送方面的减免或豁免。申请人身份不会被披露。
此前金融投资行业曾猜测,大信证券、三星证券和新韩投资证券可能已申请宽大处理。然而,大信证券和新韩投资证券表示“未申请宽大处理”,三星证券则回应称“难以确认”。
审查过程中,处罚对国债市场的影响也在考量之中。FTC表示,在确定具体措施时,会综合考虑市场状况、连锁影响以及相关当事方的财务状况。韩国企划财政部表示,虽然同意有必要防止串通,但也有必要同时考虑PD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处罚可能对国债市场产生的影响。
常见问题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了这15家金融机构的哪些事项?
FTC调查了10家证券公司和5家银行,调查内容是这些机构涉嫌在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韩国国债拍卖中操纵投标。调查员指称,这些公司在竞争性投标期间交换投标利率和投标量等敏感信息,构成串通和违反信息共享规定,并被归类为“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罚款计算争议将如何影响潜在处罚?
FTC调查员提议以约76.2万亿韩元的中标金额作为罚款依据,如果适用20%的上限,罚款可能达到约15.24万亿韩元。金融公司则认为,罚款应根据实际营业收入而非投标金额计算,并援引2012年的先例:在该证券业串通案件中,罚款是根据手续费和营业收入而非交易总额计算的。最终采用的计算方法将显著影响处罚金额。
涉案公司的宽大处理申请目前是什么情况?
大信证券和新韩投资证券表示未申请宽大处理,而三星证券表示难以确认。根据韩国的宽大处理制度,主动报告串通行为并配合FTC调查的公司可获得罚款或刑事移送方面的减免或豁免,且申请人身份不会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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